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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邢子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邢子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被告邢子奇,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邢子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