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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炳生、郭扬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生,郭扬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杨炳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证件号码360123197108022214。被执行人郭扬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杨炳生与郭扬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扬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扬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扬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炳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扬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炳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继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