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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东山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76号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东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山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华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7)鲁1402执异19号案件立案审查,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瑞华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不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鲁14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异19号异议裁定,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7年6月1日,本院以(2017)鲁1402执异76号案件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瑞华公司称,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暂欠蓝桥公司1548万元,但因该判决书中仍有很多项涉及蓝桥公司应支付我公司的款项判决写明需我们另行主张,所以该数额不是最终欠款数额,有以下几个部分款项应在1548万元中扣除:⑴、我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判决书中写明:“待实际发生后,可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已支付的工程款”,仅这些已支付的工程款就已达400多万元。⑵、该案件涉及的税金95万元。⑶、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书,蓝桥公司应支付我公司670万元违约金,在本案中未做处理。⑷、因蓝桥公司施工造成的质量维修,我公司已支付了几百万元的维修费用,仅车库底板漏水维修就支付了近300万元的维修费。⑸、在(2016)鲁1402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下达前,我公司已收到了(2015)德城执字第864号涉及160万元、(2015)德城执字第664号涉及100万元、(2015)德城执字第854-8号涉及285万元等多份协助执行裁定书。故此,异议人瑞华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待法院确定准确最终异议人瑞华公司欠蓝桥公司工程款数额后,依据协助执行先后顺序给予配合,以免因执行措施不当给异议人瑞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院查明,原告蓝桥公司与被告瑞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4)德中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瑞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蓝桥公司工程款14485778.67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瑞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蓝桥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因瑞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鲁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异议人瑞华公司针对异议所称应扣除钱款第⑶条提交了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蓝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蓝桥公司支付原告瑞华公司违约金67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异议人瑞华公司针对异议所称应扣除钱款第⑸条提交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给其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是:①原告张卫奇、高子臣诉被告蓝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告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②原告李国庆诉被告蓝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告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到期债权170万元;③原告赵晓武诉被告蓝桥公司一案,查封被告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到期债权120万元;④原告许波诉被告蓝桥公司一案,扣留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应付工程款160万元;⑤原告许波诉被告蓝桥公司一案,扣留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应付工程款100万元;⑥原告德州旭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到期债权285万元。上述①-⑥协助执行通知书累计额度共计865万元。经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②原告李国庆诉被告蓝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告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的到期债权170万元,因该案业经本院直接执行蓝桥公司并且已经执行完毕,故该170万元无需瑞华公司协助执行,应从瑞华公司提供的协助本院执行总额度865万元中减除,亦即瑞华公司提供的协助本院执行总额度应为865万元-170万元=695万元。另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山与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7日向瑞华公司送达(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对瑞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限瑞华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付。再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德城区人民法院向瑞华公司送达(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对瑞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之前,2016年11月1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执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蓝桥公司在瑞华公司到期债权350万元,并于当日向瑞华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瑞华公司未提异议。异议人瑞华公司针对异议所称应扣除钱款第⑴条、第⑵条、第⑷条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另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瑞华公司已经就应扣除的款项917.84万元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确认蓝桥公司对瑞华公司享有债权15485778.67元及利息。依据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书,亦可确认瑞华公司对蓝桥公司享有债权670万元。另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可确认异议人瑞华公司需协助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额度为695万元,需协助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额度为350万元。但异议人瑞华公司针对异议所称应扣除钱款第⑴、⑵、⑷条需瑞华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后方能确定数额,况且,异议人瑞华公司已经就应扣除的款项917.84万元提起诉讼,具体额度尚需诉讼结果予以确认,因此,异议人瑞华公司与蓝桥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东山与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瑞华公司送达了(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蓝桥公司对瑞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并限瑞华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付,异议人瑞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待法院确定准确最终异议人瑞华公司欠蓝桥公司工程款数额后,依据协助执行先后顺序给予配合,以免因执行措施不当给异议人瑞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异议人瑞华公司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瑞华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二、中止本院(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待法院确定准确最终异议人瑞华公司欠蓝桥公司工程款数额后,依据协助执行先后顺序对本院(2016)鲁14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协助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