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王显伟、李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王显伟,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显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秀梅与王显伟、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莉有皖S**号轿车一辆。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莉所有的皖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应自本车辆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此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