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况某与黄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22号原告:况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余某某,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本院受理原告况某诉被告黄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某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对被告黄某某、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况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