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特7号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工人。被申请人谢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系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车主。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谢某所有的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查封,并提供了3万元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某所有的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军伟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