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武汉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武汉XX有限公司,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殷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殷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