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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22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587号。法定代表人柯新建,局长。被执行人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29967U,住所地:仙游县枫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洪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执行人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3条之规定为由,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38条、《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的规定,作出仙住建人防征决[2016]第33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56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缴款义务。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6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住建人防征决[2016]第33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权某依据等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仙住建人防征决[2016]第33号行政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概审判员  张清森审判员  林瑜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双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