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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道文与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文,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97号原告:陈道文,男,1956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梅正刚,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工农路9号F区3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家喜,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文与被告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五路3号,本案应属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被告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但从2015年4月6日起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且经原告确认其侵权行为地高桥物流保税区新汉正西市场亦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欣欣亚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俊人民陪审员  王汉群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