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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琲与方仁瑞、田京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琲,田京葵,方仁瑞,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琲,女,1984年1月6日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臣,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京葵,女,1971年4月16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仁瑞,男,1971年2月25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审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0层2302。法定代表人:缪寿建,总经理。上诉人刘琲因与被上诉人田京葵、方仁瑞、原审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琲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由上诉人刘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