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新玄武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福建新玄武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731号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古城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64093921U。法定代表人:朱全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嵘嵘,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新玄武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西路1-9号(农资大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0000WQM33。法定代表人:陈健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玄武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结清所欠电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