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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777号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离石区滨河南东路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局长。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