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与武自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武自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90号原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58号附2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7761M。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被告武自才,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自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