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景耀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耀,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耀,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景耀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景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279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张景耀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景耀表示现暂不处理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