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元珍与大冶市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珍,大冶市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郑元珍。被执行人大冶市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元珍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7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