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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奚婷婷与赵金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婷婷,赵金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450号原告奚婷婷,女,199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坤,男,1947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婷婷与被告赵金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原告奚婷婷已经预交),由原告奚婷婷负担。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