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冉新与杨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新,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冉新,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毛市镇。被执行人:杨霞,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毛市镇。本院在执行冉新与杨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霞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