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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玉华与程砚新、程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华,程砚新,程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程玉华,女,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砚新,女,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彦春,女,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程玉华与程砚新、程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01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