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广林与白音阿木拉、白好斯白乙拉、包美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广林,白音阿木拉,白好斯白乙拉,包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韩广林,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音阿木拉,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乡乌兰敖都嘎查。被执行人白好斯白乙拉,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乡乌兰敖都嘎查。被执行人包美丽,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乡乌兰敖都嘎查。申请人韩广林与被执行人白音阿木拉、白好斯白乙拉、包美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0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广林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白音阿木拉、白好斯白乙拉、包美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41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韩广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