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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朋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朋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吕朋艳,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负责人杨维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吕朋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王瑞芬审判员  庞赛利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