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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伦春与唐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伦春,唐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谢伦春,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唐成勇,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谢伦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成勇给付为其垫付的案件受理213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成勇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执5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