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蒋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蒋少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红梅申请执行蒋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并冻结了工资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