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登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登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11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法定代表人:万军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星生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登林,现住西宁市建国南路22号惠民小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登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美玲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