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90号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工农路15号美逸居2栋2单元5层20508室,联系方式:1357226****法定代表人宋晓娟。被告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佳诚电脑市场D栋1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军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木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