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以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xxxx年x月xx日经安庆市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载明:1某某有限公司同意以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法人股某某股来冲抵申请人的借款。2.某某有限公司同意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以上股票xx股过户到申请人的个人名下。3.自过户后,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法人股某某股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某某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某某股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