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瑞清、天津客家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清,天津客家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清,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天津客家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305室。法定代表人:黄召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清与被执行人天津客家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