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邦华与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长征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华,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长征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93号原告:陈邦华,男,193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达高国际商业广场3幢3(F)2-1号。法定代表人:赵尉,经理。被告:遂宁市长征机械厂,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桐子垭村。法定代表人:郭荣辉。原告陈邦华与被告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长征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陈邦华借款81000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甲方陈邦华,乙方遂宁市长征机械厂郭荣辉,丙方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2015年还款10%,2016年还款36%,2017年还款54%,二被告既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也未向原告给付约定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邦华对被告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长征机械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