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朱良友对单位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朱某

案由

对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终218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机构代码66858029-5,住所沅陵县沅陵镇回龙山居委会新城鸭尾路38号。诉讼代表人朱世斌,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沅陵县裕源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肉品检验员,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大专文化,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2015年5月14日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单位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无罪;二、被告人朱某无罪;三、对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的2.39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世斌、原审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叶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代理审判员  荆 成代理审判员  李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