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与通化市北方汽车销售中心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秀芳,通化市北方汽车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83号申请人:周秀芳,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申请人:通化市北方汽车销售中心。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