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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务工,住河东区。2000年1月25日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行至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团埠村西岭烟花爆竹仓库附近,无故殴打仓库看门人叶某,并在许某家门口辱骂滋事,后又在团埠村内无故殴打邵某乙、邵某丙,分别致叶某右眼、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右下中切牙牙龈破损及右小腿皮肤擦伤等损伤;致邵某乙头枕部、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小指远指节基底部撕脱性骨折等损伤;致邵某丙腹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行至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团埠村西岭烟花爆竹仓库附近时,无故殴打仓库看门人叶某,后到许某家门口辱骂滋事,后李某甲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团埠村村西时又无故殴打行人邵某乙、邵某丙父子,分别致叶某右眼、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右下中切牙牙龈破损及右小腿皮肤擦伤等损伤;致邵某乙头枕部、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小指远指节基底部撕脱性骨折等损伤;致邵某丙腹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我在河东区汤头街道团埠村西岭烟花仓库看门。昨天(2015年8月27日)下午6点多钟,我干完活坐在仓库西北角玩。团埠村一个我经常见但不知叫什么的青年从南边骑电动车经过,我和他打招呼:“你去哪里?过来坐坐。”那个男的不知怎么回事过来掐住我的脖子并恶狠狠地说:“你说什么?我叫你死。”他从地上摸起水泥石子碎块往我脸上打了好几次。我说:“俺不敢了,你到屋里喝水吧。”我的手机掉了,他拿起手机往我嘴里塞了三次,并说:“叫你死。”没办法,我只能躺下装死。青年边说叫你装死,边用脚朝我身上、腰上踹了三脚,又打了我右眼部一拳。我抓住他的衣服,那个青年把长裤脱下来,我趁这个空就往南小岭子方向跑了。我面部、腰部、腿部,身体很多地方受伤。我很客气地与他打招呼,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打我,可能是喝酒了。(2)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昨晚(2015年8月27日)七点半左右,我和孩子从菜园往家走,走到俺村村西桥西头的时候,李某甲骑电动车在俺后面刹住车,说俺小孩找死,意思是小孩碍他走路,一看就是没事找事,我于是说该小孩子事,就拉着俺儿子往家跑,李某甲追到我家里,在我家院子里捣我前胸一拳,并说我找死。我看李某甲这个样子,就带俺儿去李某甲父亲家,让他父亲劝劝他别再找我事。李某甲也骑着电动车跟在后边。李某甲事父亲李某乙打开大门后,我进了阁档,说:“表叔,同军这样,你快安排安排。”李某甲也进去了,抓住我脖领子往阁档南墙上推,我看着李某乙好像从墙上抓一条三角带,我一歪头,李某甲一拳打在我脸左侧,把我打晕了。我倒在地上,等醒来后,我拿起地上的电话跑回家了,接着俺儿子也回家了。我和俺儿子邵某丙都受伤了,我的伤在脸上、肩膀,身体多处受伤,右手小指骨折,右手食指的旧伤也让他弄破了。俺儿子头部受伤,肚子疼。我没看见俺儿子怎么受伤的。(3)被害人邵某丙的陈述:昨晚(2015年8月27日)下午,我和俺爸往家走,李某甲骑电动车在我后边猛地刹住车,说我找死,用脚踹了我肚子一下。我和俺爸跑回家,李某甲在俺家院子里捣了俺爸胸口一拳。俺爸领着我跑李某甲老家去了,李某甲也跟着追,俺爸叫开门进了他老家,李某甲他爹把俺爸往墙上推,李某甲上去一拳把俺爸打晕了,打在头上,打倒了。我上去护俺爸,李某甲把我使劲一推,我头撞在地上,我起来,李某甲又用脚踹我的腿,踹了两脚,我赶紧跑了,去叫俺大爷,然后回了家。(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2015年8月27日下午5点50分左右,我在院子里干农活,突然有个男人到我家大门口骂人,让我赶紧开门,给他找裤子穿,打车骑。他爬到大铁门上,然后骑在门上,我看他只穿一条裤头,我吓得没敢给他开门,我朝东跑了,那人见我没开门就走了。(2)证人李同晓的证言:前天(2015年8月27日)晚上我在老家,躺在床上时忽然听见外边嗷嗷的,我父亲先出去了,接着我也出去了。我出去时看见我二哥李某甲和邵某乙在阁档里打起来了,两人打到一块了,我上去把二人分开,两人还是吵,后我把李某甲撵走了,邵某乙也走了。邵某乙脸破了,李某甲说他假牙掉了。(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前天(2015年8月27日)黑天了,我和俺三儿李同晓在家,听见有人推门,我把大门打开,两个人进来了,在阁档里打起来了,一个是俺儿李某甲,另外一个我开始没认出来,两个人在那里拳打脚踢,有一个倒在地上,他们打了一会儿,我和同晓把他们拉开,另外一个叫我表叔,我才知道是邵某乙和李某甲打仗。当时我还看见长廷的儿子在门口哭。拉开后,李某甲火气很大,说牙被打掉了。我让邵某乙走,和他一起去了他家,一会儿,李某甲也去了。李某甲在那里吆二喝三地找牙,一会儿,我把李某甲拉走了。我看见邵某乙脸上有伤,李某甲嘴破了,假牙掉了。我从长廷家回来,俺村的李西先赞给我打电话说同军还把西岭烟花仓库看门的老头打了。(4)证人邵某甲的证言:邵某乙是俺弟弟,我和李某甲是庄邻。前天(2015年8月27日)晚上8点多钟,俺侄子邵某丙去了俺家,用手捂着肚子,对我说他和他爸爸让李某甲打了。我就领着孩子去了李某乙家,看见李某乙老婆和李同晓在门口,说了几句,我就领着孩子去了卫生室,乡医说看不了,我就带着孩子回俺弟弟家。当时李某乙和李某甲也在俺弟弟院子里,李某甲晃俺弟弟家盖屋支顶的钢管,还要打邵某乙,但被别人拉着没打起来。过了一会他走了。邵某乙脸上、背上有伤,邵某丙说肚子疼,用手抱着肚子。(三)视听资料(1)监控资料一份,其显示内容与证人许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一男子上穿白色体恤,下穿内裤在院外指点,后爬到大铁门上,后来离开。(2)伤情照片,证明邵某乙的伤情情况。(四)辨认笔录叶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叶某辨认出李某甲就是2015年8月27日对其实施殴打的人。(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份,证明邵某乙存在头枕部、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小指远指节基底部撕脱性骨折等损伤,其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邵某丙存在腹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微伤;叶某存在右眼、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右下中切牙牙龈破损及右小腿皮肤擦伤等损伤,其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六)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系被抓获归案。(3)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4)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2000年1月25日,李某甲因酒后滋事、嫖娼被劳动教养三年。(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刘家小岭村喝了一斤多白酒,喝高了。下午五点来钟,我骑电动车回家,在俺村西岭上遇到了烟花仓库看门的老头,他让我到屋里喝水,不知怎么我拳打脚踢地把老头打了,老头往南跑,我追了一会儿没追上。我光着脚往回走到烟花仓库南边刘文专家的院门,一个女的在院子里,我在外面说的什么话记不清了,呆了一会儿就骑车往家走。到俺村西头村碑时遇到邵某乙爷俩步行从西往东走,我骑车差点碰到邵某乙儿子,我就骂他俩,并跟着他们去了他家,邵某乙爷俩又去了俺老家,找俺父亲劝我,我也去了老家。在老家里,我又把邵某乙打了,邵某乙儿子拉仗时,我用脚踢他了。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高金伟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人民陪审员  赵修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