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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明与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71号原告: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高雅工业园3栋4楼。法定代表人:向安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