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明与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71号原告: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高雅工业园3栋4楼。法定代表人:向安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