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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黎明、王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黎明,王爱萍,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黎明,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萍,女,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上诉人郭黎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7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黎明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请要求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根据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王爱萍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故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该判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郭利明与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涉案房屋位于海南省,原审将本案移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