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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战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战发,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户籍地同住所地。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战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王战发欲窃取他人财物,后在本市多次佯装应聘饭店后厨服务人员,入住员工宿舍,趁饭店服务人员休息不备之机,盗窃他人财物。2016年9月9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河西区永安道(某饭店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李某1、李某2一部VIV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16年9月1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河北区中山北路(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张某1一部小米手机、黄某某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2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和平区吴家窑(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林某1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逃逸,并将该笔记本电脑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23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和平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桓某1一部VIV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红桥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从某1一部乐视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0月3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和平区哈密道(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李某3一部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0月1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红桥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周��1一部小米手机、单某某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战发在本市西青区某酒店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王某1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战发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战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多个地点佯装应聘饭店工作人员,入住员工宿舍,后趁饭店服务人员休息不备之机,窃取他人财物。2016年9月9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河西区(某饭店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李某1、李某2一部VIV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被盗VIVOX5(16GB)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16年9月1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河北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张某1一部小米手机、黄某某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2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和平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林某1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逃逸,并将该笔记本电脑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23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和平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桓某1一部VIV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红桥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从某1一部乐视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0月3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和平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李某3能一部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两部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0月12日早,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红桥区(某饭馆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周某1一部小米手机、单子川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战发在天津市西青区某酒店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王某1一部OPPO手机后逃逸,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后经公安机关经串并案侦查,于2016年11月24日将王战发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单、李某1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某2等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盗手机包装盒照片、王战发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王战发在某餐饮公司求职简历等书证、被盗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战发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战发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战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战发多次以“找工作”为名义,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在员工宿舍内窃取其他员工财物,其行为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战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战发退赔被害人李某1财产损失人民币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权 乐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