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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