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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沁水县土地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沁水县苏庄乡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土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土地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沁劳人仲裁字第(2017)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1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土地开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实际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