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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翟宏达诉被告陈继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宏达,陈继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426号原告:翟宏达,男,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陈继武,男,生于1980年3月28日,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宏达诉被告陈继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继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宏达负担。审判员  杨青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