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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坤,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坤,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宫永,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坤、宫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冯坤、宫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执5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