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平华、占卫平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华,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占卫平,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友才,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逮捕,2017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德顺,男,1991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荣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颜青,男,1996年8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于2017年1月1日21时30分许,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星乐汇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发生口角进而打斗,后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高某、张某随意追逐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张某面部之损伤属轻微伤。期间,被告人王平华将被害人张某为报警而借用的他人手机砸损,被告人占卫平将拾得的被害人张某的手机1部抛弃。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1万元,并向他人赔偿手机损失人民币6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酒后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占卫平、王荣华、李友才、李颜青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华、王德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于2017年1月1日21时30分许,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星乐汇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发生口角进而打斗,后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高某、张某随意追逐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张某面部之损伤属轻微伤。期间,被告人王平华将被害人张某为报警而借用的他人手机砸损,被告人占卫平将拾得的被害人张某的手机1部抛弃。被告人王荣华、占卫平、李友才、李颜青分别于2017年1月3日、1月5日至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1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常熟市虞山镇泰安新村7幢402室将被告人王德顺抓获;同年1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常熟市东南街道爵士岛咖啡店将被告人王平华抓获。被告人王德顺、王平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证人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及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友才、王平华、占卫平、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的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占卫平、王荣华、李友才、李颜青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华、王德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平华、占卫平、李友才、王德顺、王荣华、李颜青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平华、王德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荣华、占卫平、李友才、李颜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平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占卫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友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德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荣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颜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庾晨审 判 员 肖刚人民陪审员 李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