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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秋维对李艳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秋维,李彦丰,李艳芳,李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9号申请人:付秋维,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李彦丰,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李艳芳,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李艳辉,现住白城市。申请人付秋维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艳芳、李艳辉的工资及李艳芳的住房公积金共xxx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付秋维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XX路XX号楼XX-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艳芳的帐号为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查封期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艳辉的帐号为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查封期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三、查封被申请人李艳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xxx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四、查封申请人付秋维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文化东路29号楼65-1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