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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472号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女。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佳君。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75元,由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