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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立火、时连沙等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火,时连沙,谭立祖,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202号原告:谭立火,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时连沙,女,1945年5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谭立祖,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住所地:德保县马隘镇马隘街上移民安置点。负责人:梁启柒,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立火、时连沙、谭立祖与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立火、时连沙、谭立祖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立火、时连沙、谭立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1.00元,由原告原告谭立火、时连沙、谭立祖负担。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梁普忠人民陪审员  李彩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农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