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梅芝与刘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梅芝,刘军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18号原告:石梅芝。被告:刘军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梅芝与被告刘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梅芝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梅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梅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梅芝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