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梅芝与刘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梅芝,刘军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18号原告:石梅芝。被告:刘军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梅芝与被告刘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梅芝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梅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梅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梅芝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