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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朝阁发还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朝阁,吕文杰,朱紫红,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朝阁,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曲沃县。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逮捕。2015年12月4日,经曲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经该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陈振儒,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文杰,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曲沃县。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逮捕。2015年12月4日,经曲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经该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朱紫红,曾用名朱志红,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侯马市,汉族,中专文化,住侯马市。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经曲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该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袁伟,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曲沃县。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经曲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该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朝阁、吕文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朱紫红、袁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2016)晋10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朝阁不服,上诉提出,其与被害单位通才公司签订的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显失公平,其在高品位硅锰合金中掺入低品位的硅锰合金不违反市场规则,通才公司在取样化验合格后收货,至案发时仍欠其近700万元货款,其没有非法占有通才公司货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原判以宁夏购进硅锰合金的价格为参照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计算有误,缺乏依据;其放弃通才公司欠的683万货款取得该公司谅解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被告人吕文杰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讯问上诉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发回曲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慧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