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91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传武、李记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63号之一被执行人毛传武,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李记宝,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梁明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91执663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的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的银行存款,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霄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