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俊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31号高俊: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3)稷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高俊与前妻何梅青离婚后,女儿高珊归何抚养,后双方因探望权发生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013年2月11日13时许,高俊到高珊外公家门口看望高珊,何梅青之兄何连庆、之妹何惠青、妹夫宁元明、卫青山、侄子何晓东等人出来后,与高俊发生了厮打,厮打过程中,高俊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何晓东、卫青山致伤,同时高俊也受伤;经鉴定,何晓东的伤情构成轻伤,卫青山的伤情为轻微伤;高俊的伤情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何晓东、卫青山的陈述,证人何惠青、宁元明、何连庆、龚娟、程改焕、史建红等的证言,稷山县人民法院(2012)稷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史建红的辨认笔录,稷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高俊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高俊故意伤害何晓东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故你申诉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所提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和原判认定的事实,你在与何晓东、卫青山等人厮打中,在其他人没有持械的情况下,你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将何晓东致轻伤,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和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高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