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192泰兴市小毛建材经营部与周吉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吉明,泰兴市小毛建材经营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吉明,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小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姜八北路87号。经营者:毛志青,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肖龙,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吉明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小毛建材经营部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周吉明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