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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2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萍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萍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翁华人,行长。被执行人林萍冰,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萍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萍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萍冰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302执205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萍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8#307、308房产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10094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3430号】。同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首先查封上述房地产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将上述房地产移送本院执行。同年3月27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函,同意将上述房地产移送本院司法处置。同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被执行人林萍冰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萍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8#307、308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10094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34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