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春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杨春生在本院申请执行另案享有债权,债务人的房产正在依法处理中,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建 军审判员 冀 朝 勋审判员 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