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勇,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系通化市恒城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西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勇于2017年3月30日20时许,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御景首府小区往龙泉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江南转盘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昌大队外勤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勇供述,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