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柯,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盛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愈鹏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瑞鹏出庭支持公诉。黄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柯3次伙同他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盗窃他人价值5822元的财物,分别如下:1、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李某(已判刑)、李某1(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肖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城步大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的途锐车车门未锁,拉开车门后,4人将车内价值人民币3392元的4条和天下香烟偷走,销售后4人将赃款分配。2、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肖某在广播局空坪内发现被害人陈某的起亚牌越野车车门未锁,遂由黄柯放哨、肖某进入车内行窃,偷走车内和天下香烟、软装芙蓉王香烟、硬装芙蓉王香烟共计16包,价值人民币734元,事后香烟归黄柯一人,销赃得款700元。3、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肖某等人在水利局家属楼前发现被害人周某的雷诺越野车车窗未关好,黄柯遂从窗门爬入车内盗得价值人民币1696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销售后将赃款分配。被告人黄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述证据:1、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肖某、李某1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周某、陈某的陈述;4、黄柯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黄柯对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只盗窃了1条和天下香烟。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柯3次伙同他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22元,分别如下:1、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李某(已判刑)、李某1(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肖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城步大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途锐车车门拉开,盗得和天下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3392元,销售后4人将赃款分配。2、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肖某在广播局空坪内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起亚牌越野车车门拉开,盗得和天下香烟、软装芙蓉王香烟、硬装芙蓉王香烟共计16包,价值人民币734元,销赃得款700元。3、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柯伙同肖某等人在水利局家属楼前发现被害人周某的雷诺越野车车窗未关,遂从窗门爬入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696元,销售后将赃款分配。被告人黄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城步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杨某、陈某、周某被盗的香烟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822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三起盗窃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步大酒店门口、儒林镇广播局内、儒林镇水利局家属楼前。被告人黄柯分别对三起盗窃案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柯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他刚来城步做生意,将他的黑色大众途锐车停放在城步大酒店门口。然后就上宾馆休息,一直没开车。等到他第二天去开车时,发现车内的4条和天下香烟被盗了。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将他的起亚牌越野车停放在县广播局前的空坪处。过了几天等他去开车发现车内的2包和天下香烟、6包软装极品芙蓉王香烟和8包硬装极品芙蓉王香烟被盗了。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将他的雷诺越野车停放在县水利局家属楼前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起来开车发现车内的2条和天下香烟被盗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黄柯、李某1、肖某在城步大酒店附近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车内偷了4条和天下香烟,被他们以每条600元的价格给卖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得了)凌晨2点左右,他和黄柯、李某、肖某在儒林镇城步大酒店里面,拉开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车门,盗窃了4条和天下香烟。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黄柯、李某1、李某在城步大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车内偷了4条和天下香烟,被他们以每条600元的价格给卖了。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黄柯、杨昌明三人在广播局里面偷了台深色越野车,偷到2条极品硬芙蓉王、1条黄芙蓉王、3包和天下香烟,还有软芙蓉王、黄鹤楼1916、蓝硬芙蓉王等散包烟。卖得六、七百元,他分得200多元。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黄柯三人在县水利局里面一辆雷诺越野车偷了2条和天下香烟、3包黄芙蓉王香烟。和天下香烟被李某以600元一条卖了,卖得1200元,他们三人每人分得400元。10、被告人黄柯的供述证明2016年正月初几(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他和肖某、李某1、李某在城步大酒店门口,由他和肖某放哨,李某盯着保安,李某1进入一辆车内偷了4条和天下香烟,李某1和肖某将烟卖了之后他分得400元钱。2016年2、3月份的一天,他和肖某在广播局里面一台黑色越野车里偷到一条半即15包左右烟,还有若干硬蓝芙蓉王、软蓝芙蓉王、和天下等香烟,卖得六、七百元,全部被他开销了。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1、肖某三人在县水利局家属房对面偷了一辆雷诺越野车,在尾箱里偷了1条和天下香烟和半条蓝芙蓉王(软芙蓉王还是硬的记不清了)。第二天肖某和李某1把烟卖了给了他20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黄柯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黄柯于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在水利局家属楼前停放的雷诺越野车内盗窃被害人周某价值1696元的2条和天下香烟,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黄柯辩解只盗窃了1条和天下香烟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经被告人黄柯质证后均无异议,真实客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黄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柯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柯犯盗窃罪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